2008年11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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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是政府保护公信力的必然选择
万戈

  11月12日,朱勤英等7名农妇收到了嘉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。决定书责令海宁市政府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,向这7位妇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(11月17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法治社会之本义,在于让每个公民在同一个法制框架下享受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,这也是社会机器能够运作的原动力。于持公权力者的行政伦理而言,选择信息公开,让公众能够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,则是政府保护公信力的必然选择。
  我们早已摒弃了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,朱勤英等7名农妇要求维护申请建房用地的公民权利,在法制伦理上是无可挑剔的。当这种权利被行政方面以各种理由回绝的时候,她们自然需要知道并探寻被拒绝的“真相”。无疑,政府审批的相关信息是能够解答疑问的,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则为她们提供了维权的武器,从而使这起类似秋菊打官司般的维权案件迈进一个柳暗花明的境界。
  不过,她们要求和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。在这里,我们不能武断地说某一级政府存在行政怠慢或懒政的情况,但是,面对新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,一些政府部门表现出的不适应是明显的。类似的情况还有。辽宁沈阳市民温洪祥向市财政局、市审计局和市政务公开办等部门递交了一份申请表,要求公开办公费、招待费等财务账目,而沈阳市政务公开办相关负责人却说,政府部门财务信息极其敏感,难度极大(11月17日《人民日报》)。
  其实,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去年4月出台到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,在长达一年的实施准备期中,各级政府部门已经做了一系列“准备活动”:确定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,建立各种信息公开工作机制,依法开辟政府信息公开场所,完善各种公开方式,编制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,建立相应部门,进行人员专业培训……可是现在看来,要让条例能够真正落到实处,一些政府部门在观念上还有不短的一段路要走。
  现代法治社会,政府将行政过程中产生和形成的各类公共信息及时公开,是实现公共信息按序归类并被充分利用和监督的前提,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毋庸质疑。而公民意识的觉醒,也必然会对政府行政的公信力提出更高的要求。如何通过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,督促行政自身的清白与阳光,避免路径走偏以保持公信力,不仅考验着行政者的法治水准和学习能力,更考验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勇气和智慧。